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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

发表于:2022-11-18 关注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21〕239号)、《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发火〔2021〕190号)、《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发改科技局规〔2021〕156号)等文件要求,经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程序将我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企业名单(附件1)及证书复印件报我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我局反映(邮寄或现场举报均可)。逾期未反映视为无异议。联系电话:88170002。附注:本次公示不收取任何费用——公示期内申报企业须向我局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复印件(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如无异议可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1.所有材料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由单位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名,形成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研发项目及经费、研发项目执行情况等),主要产品(服务)、项目立项依据、专利申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时间等信息。填写信息准确、真实、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提供纸质材料(邮寄不予受理)。如申报企业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按上述要求补报后仍无法提供的(申报企业补报后仍无法提供的不再受理)。企业申请确认的高企申请材料不是最终认定结果,不作为认定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申报材料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各企业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中查询);对于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申请确认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补充申报企业或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补充申报企业或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补充申报企业或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补充申报企业或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备案的认定企业或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备案的认定公司、高企申请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备案的认定公司、高企申报材料不能作为最终认定结果备案的认定公司。
2.申请认定时,应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结果证明,以及企业近三年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数据。
近三年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数据应达到10%及以上,具体数据见附件3。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数据应与年度财务报表的数据保持一致,并可与其他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一致。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数据除上述材料外应与企业近三年每年销售收入相关。该数据不符合要求会影响认定结果的真实性等。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局提供该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证明材料(附件4、5)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能提供数据的,将不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接受信用约束);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包括提供虚假材料的相关企业、人员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申请认定1次(含)以上;对经查实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秘密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参加认定及重新申请认定资格。
3.技术人员(含研发人员)应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中相关技术领域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条件要求。
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科技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为正式职工并在社会保险缴纳期内。研发费用应按照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发生额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1)研发人员实际发生额为企业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2)研发人员为从事研发活动第一年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0%;(3)科研人员在职期间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活动6个月以上的人员:(4)接受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中近3年内无从业记录的人员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接受转化研究开发的人员中近3年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6个月以上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6)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7)参加科技活动3年以上或者实际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满3年的人员。(7)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立职工福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相关险种制度的人员;(8)按有关规定与科研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注意:同一纳税年度不得重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数。同一单位不得重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