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21〕60号)等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愿申报,研究开发机构评审,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等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19日。根据《国家创新能力标准》,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指标中每个指标均予以评价,形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绩结果(见附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相关企业提出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或反映。联系电话:12345 (027)87632051;地址:黄浦区江宁路10号;邮编:100801;电子邮箱:327310960@qq.com;电子邮箱:scjrxb@163.com;地址:黄浦区江宁路10号;邮编:32731098;电子邮箱:scjrxb@163.com;地址:黄浦区江宁路10号;邮编:100801;电子邮箱:scjrxb@163.com;电子邮箱:scjrxb@163.com;联系人:周先生(8217922)。
1.符合国家创新能力要求的企业,可通过登录“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系统”查询有关结果。
如查询结果为“未通过”,请尽快通过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填报信息的准确性。为方便企业查询结果,请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模块。(2)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的统计口径,适用于统计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间依法设立并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研发机构。(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为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指标中,除“研发机构数”指标外还有知识产权数、研发投入总额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研发机构所在地或主要研发场地所在地为本市的企业。(4)认定机构管理及服务要求: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价。(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有效期:2年(含)以上。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办法》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与智能汽车、数字创意与设计、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是经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发布的,以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为基础,综合考虑各领域的发展水平并经各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指标评价的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名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明确指出,重点支持领域的相关指标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归集比例等指标。具体包括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归集比例指数以及研发费用归集率等。企业取得的相关高新技术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将作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
3.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技术开展研发活动,形成持续、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情形或形成单一或者多种专利组合情形的,视为一种独立、持续、稳定进行研发活动。
核心技术是指通过对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成果、技术服务等核心要素的开发研究、技术创新活动,获得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技术上的突破或创新,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形成主要支持作用的技术方案。企业应将研发活动持续有效作为核心技术进行管理,并对此进行持续有效的技术支持。在管理上,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活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按一定年限和条件实行分类管理的制度。2.研发项目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按照《国家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72号)规定开展研发活动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要求,制定研发项目立项规划并组织实施。3.研发经费管理制度:研发经费开支应当符合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实际需要。
4.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将研究开发机构列为主要编制人员。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研究开发机构(含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下同)是指依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7〕18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注册成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持续研究开发活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是指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其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三年内建立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其他研究机构可参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参照执行。研究开发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