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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2 浏览量:181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10-01/2023-01-2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5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北京市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补充通知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充分释放消费潜力,力促消费回暖的决策部署,加大政策受益面和支持力度,现对《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7号)相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报名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并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库,围绕北京消费季市级和所在区重点活动主题,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支持条件和标准参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7号)执行。

  (二)限额以上线下零售企业[注2]

  1.基础支持。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当季度本市商品零售额平均增幅,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情况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

  2.增量支持。对当季度同比增量超过1亿元的企业,依据其[(当季度同比增量-1亿元)*0.2%]给予额外资金支持。

  3.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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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注3]

  1.基础支持。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当季度本市餐饮收入平均增幅,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量情况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

  2.增量支持。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依据其[(当季度同比增量-5000万元)*0.2%]给予额外资金支持。

  3.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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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过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补充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2年第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2年10月1日-25日、2023年1月1日-2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后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2年11月10日、2023年2月10日前,将2022年第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法人文件复印件。

  (四)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2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2〕7号)相关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并纳统纳税,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注3]企业应纳统纳税,相关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数据为准。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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