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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郴州市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社会平稳有序运行,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实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审批服务。经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对疫情防控需要的新落地生产所需物资项目实行审批承诺制,予以先行建设再补办相关手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保障资金向医疗设施设备等重大应急和重大公共服务领域倾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企业扩大产能。加大对生产防疫用品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按照“一事一议”予以政策扶持。支持辖区内已有生产口罩、络合碘、消毒液等疫情防护产品企业增加生产线,扩大产能产量,市县财政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2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级财政奖补不超过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余可由县市区财政配套)。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可由市、县市区政府收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及项目复工复产,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企业稳岗和就业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最长12个月。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按规定实施稳岗返还,返还标准为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确定。对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的标准确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在疫情期间缓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企业信贷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做好续贷服务,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贴息比例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执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收取担保费。(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郴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房租优惠和落实税收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减半疫情期间的租金。有关涉及中小微企业减税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郴投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医疗服务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强化医疗服务保障力度。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实行“零垫资、全免费”。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畅通疫情急需物资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严禁违规设卡阻碍应急车辆运输、阻断公路等行为,将各类应急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防疫应急物资和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便民服务力度。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实行“网上办、快递办、掌上办、预约办”等办理方式。医疗、生育保险原则上实行“长处方”报销政策和“不见面”办理,确需窗口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时办理”。对协议医药机构医疗生育费用实行先拨付后审核,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截止时间由原来的3月31日延长至6月30日。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等业务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发生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及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情形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处罚。对受疫情影响信贷还款人员,金融机构应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疫情期间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纳入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发改委、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加大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协调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政府储备和货源组织。严 格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对重点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依法按程序给予适当补贴。督促加强成品油输送管道巡护,保障本辖区油料供应通畅。协调、督促燃气企业储备充足,切实保障居民、医院及重要民生物资生产企业的用气供应。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其规定执行。相关责任单位在本政策措施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