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规范和程序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范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申请受理、评审论证、编制下达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保证科技计划立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单位。
(四)项目申请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立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申请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申报提供必要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申请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立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公布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和申请者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初审、召开论证会和现场考察三个环节。
(一)初审。省科技厅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要求,从申请单位和申请者资质、基本条件、指标要求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
(二)召开论证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论证。专家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包括“同意立项”、“暂缓立项”、“不予立项”等三类,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必要时省科技厅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应提出明确现场考察意见,包括“同意立项”、“暂缓立项”、“不予立项”等三类,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最终评审结果为“同意立项”的项目,列入河南省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五条 拟以招投标、后补助等方式立项的项目,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省科技厅在充分征求企业、科研单位、地方和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和申请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网上申报制度。改进和完善“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审核,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立项。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立项查询制度。明确项目立项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使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及时查询立项进度,实现项目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评审专家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立项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立项诚信工作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规范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包括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统计调查、跟踪服务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过程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项目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项目过程管理工作。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总结相关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过程管理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省科技厅针对不同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终止实施”三类。
对照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进展顺利、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检查或评估结论为“合格”。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或评估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二)专家组评估认为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况。
检查或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省科技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终止实施。
(一)年度检查或中期评估结论为“不合格”,且整改期无法完成整改任务。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
(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终止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安排部署项目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三条 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一)检查: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检查包括巡视检查和抽查。
(二)评估:由省科技厅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财政支持经费额度较大、有一定影响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检查报告或中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统计报告制度。实行河南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河南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承担单位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请渠道和方式报省科技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监管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过程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检查或评估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实施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类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项规范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结项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特制定本规范和程序(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项目的结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结项包括结项申请、材料审核、总结或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项目结项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结项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项目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承担者。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的结项工作。
(二)加强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的分类指导。
(三)协调解决项目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结项工作。
(二)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
(三)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项目承担者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
(二)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者的管理。
(三)客观、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结项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结项工作。
(二)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总结验收相关材料。
(三)严格遵守项目结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项目结项以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现场考察为依据,对项目的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结项申请,并提交结项材料。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结项条件的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等开展结项工作。项目结项方式包括结项总结和结项验收。
结项总结是以审查书面材料方式形成结项意见,不需召开会议或现场验收。
结项验收是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增加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环节,形成结项验收意见。
结项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原则上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经费额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结项的结论分为“合格”、“暂缓结项”、“不合格”、“终止”四类。
完成合同任务规定的目标任务和相关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规的项目,结项结论应为“合格”,由省科技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为“暂缓结项”。
(一)提供的结项材料不完整的。
(二)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结项的。
(三)其他情况。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应为“不合格”。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的。
结项结论为“暂缓结项”或“不合格”的,省科技厅通知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提出整改要求。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结项结论应为“终止”。
(一)再次结项仍为不合格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结项申请且时间超过6个月的。
按“终止”处理的项目,取消项目承担者今后三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承担者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结项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并上报结项材料。
第十六条 激励约束机制。对结项工作规范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核减下年度申报项目的数量或取消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监管制度。成立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项目结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制度。参照《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09〕174号)要求,规范项目结项专家选用。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制度。参照《河南省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豫科〔2014〕137号),加强项目结项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制度。参照《关于在省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科计〔2009〕57号),加强项目结项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豫科计〔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类计划应参照本规程修订或制定各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