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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郑发〔2016〕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全面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带动我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设转型升级引领区
(一)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1.把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核心任务,加大研发投入和开放创新力度,争取战略性投资项目布局,培育壮大一批规模效应突出、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综合运用产业基金、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的,郑州市按照1︰1跟进支持。实施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科技雏鹰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30%进行奖补,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含)之间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含)之间的科技瞪羚企业,按其研发投入的2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补助600万元;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的界定及奖补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市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且经国家、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最高3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运用首购、订购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支持专利产品、专有技术等创新产品,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考核利润。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构建富有活力的协同创新体系
4.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网络化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先在示范区布局,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高等学校与相关企业、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郑州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最高可给予50%的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于科研人员承担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力度
6.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郑州大学等高校建设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和研究型大学。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7.鼓励示范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省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布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支持相关高校和院所联合组建河南省大科学中心,打造示范区重大科技基础研究平台。集中优势资源,支持郑州大学等高校建设有影响力的创新型和研究型大学。支持中国科学院郑州工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8.研究制定扶持新兴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国内外500强企业在郑设立的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政府主导的大学、科研院所在郑设立分支机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海关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9.支持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双创”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做好财政配套支持。大力推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全覆盖。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市级经费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的创客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用于支付郑州市创新创业载体内生产经营场地产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30%、最高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贴。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通过招投标形式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商及运营团队。每年对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公共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考核,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30万—50万元的市级运营经费补贴。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区政府每年按其税收贡献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孵化运营主体和管理人员持股孵化,选择一批孵化器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专业化团队管理试点。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双创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0.完善各类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用地政策,在土地、规划、产权等手续办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示范区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用于开发建设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房屋可按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二、推进开放式创新,建设开放合作先导区
(四)促进科技开放合作
11.吸引国(境)外一流大学在示范区合作建设分校或重大科教平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吸引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市独立注册或与我市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鼓励国(境)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审核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同时对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按额度的1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对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三种技术引进类型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5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给予一定奖补。对举办中国郑州国际创新创业大会、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打造国家级科技合作活动品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及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五)加快技术转移转化
12.支持示范区技术转移转化及服务等重大平台建设。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建设和运行,建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技术转移中心,加大财政资金在项目建设上的支持力度。在中心运行上,给予连续三年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吸引高水平研发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的入驻;稳定运行后,按郑州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推进中国科学院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3.制定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具体办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市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补,同一单位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奖补;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给予3%的奖补,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争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六)加强军民创新融合
14.探索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搭建国防科技工业成果信息与推广转化平台,研究设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投资基金,完善军民创新规划、项目、成果转化对接机制,打通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渠道。支持郑州信大先进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机构发挥示范作用,联合军事院校、军工科研院所建设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加强与央属军工集团战略合作,争取国家重大军工项目布局。加快郑州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军民融合政策先行先试。(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三、集聚海内外人才资源,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七)支持示范区人才改革先行先试
15.在示范区建设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区创新创业。贯彻落实省对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站)建设。重点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郑州经开区国家级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和金水科教园区国际人才实验区建设,力争将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金水科教园区建设成为引智创新的国家级人才特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16.建立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改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支持方式,围绕我市战略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深入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创新创业团队加大支持力度,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滚动支持。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有影响的国际学术组织,对担任重要职务的提供有力支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7.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批。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人才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18.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在5年内保留基本待遇,同时保留其参加岗位等级、职称评审、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益。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九)强化创新人才服务保障
19.建立健全示范区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支持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三年内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建立示范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四、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科技改革先行区
(十)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20.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示范区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标准,可根据科研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1.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2.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3.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示范区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因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其转增投资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二)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24.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鼓励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知识产权局落实)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创新创业生态区
(十三)推动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25.建立精简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有关单位、有关开发区、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挂示范区建设协调推进管理委员会牌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专职履行综合指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考核评价、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副主任,采取专兼职结合的方式,成立综合协调、产业发展、创新促进、政策与体制机制改革等职能部门,在省统筹指导下,构建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编制发布示范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6.发挥高新区作为核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示范区空间布局。落实核心区的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核心区享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现行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强化核心区战略先导地位,适时扩编核心区的建设规划,扩大核心区行政管辖范围。拓展辐射区空间,参照国家高新区标准,在全市特色专业园区中遴选建设辐射区,赋予其享受先行先试政策权限。支持核心区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对辐射区进行托管,一并纳入核心区统计管理。提升共建区功能,探索将辐射区提升为示范区的异地共建区,赋予其核心区政策权限和功能定位。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在用地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将核心区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用于核心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核心区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统一核定的范围内,赋予其优化调整的自主权。探索核心区在保留干部档案身份的前提下,实行任用制与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示范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四)完善创新投入保障机制
27.市财政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示范区政府(管委会)配套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普惠性政策落实、主导优势产业培育、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支出。2016—2020年连续五年将核心区对市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用于支持核心区建设。创新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手段,完善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市场机制。市各类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示范区项目建设。鼓励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对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鼓励和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五)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
28.在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对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市政府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于符合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政府出资部分的基金增值收益可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年内100%的房租补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29.支持示范区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和设立科技证券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融资、上市培育、并购交易等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对获得省“科技贷”“科技保”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助。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奖励。(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0.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加大对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新增挂牌上市科技型企业进行奖补。按照引进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别,给予150万—1000万元的奖补;对“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补;对利用债券或票据成功实现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募集资金1‰、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支持依法依规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规范运行,为示范区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挂牌、转让、融资等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鼓励示范区设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登记评估质押等服务,对市场化运营的服务机构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破除限制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制度瓶颈,推动“四众”平台持续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1.成立郑州市科技金融发展中心,作为财政科技金融资金的承接平台和科技金融载体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全程化的投融资服务。成立郑州市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50%补贴;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标准上浮10%;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2.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对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保险机构所发生实际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由市财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财政对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年贷款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当贷款损失率超过5%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再补偿,并停止与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对代偿比例低、风险控制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十六)营造促进创新的良好环境
33.全面落实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4.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围绕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支撑产业发展机制,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加强与审协河南中心知识产权服务合作。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制定示范区专利、知识产权优势资助奖励标准。建设郑州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园区。(市法院、市编办、市知识产权局、市信用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及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落实)
35.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要求,对突破现有制度或规定而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工作失误,但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勇于担当,未牟取私利、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出现较大群体性事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6.积极倡导崇尚创新、支持创新、包容创新、富有激情、充满活力的创新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专题召开高规格的全市科技创新大会,选树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创新创业优秀团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企业等进行科技创新。[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及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明确限定于示范区实施的政策,其他政策适用于全市。在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根据试行情况适时复制推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市财政、科技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研究制定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权限,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配套细则;高新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形成支撑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市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