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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支持军工技术拓展民用市场,培育一批军民融合特征明显的企业,壮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建设国内领先、融合形式丰富、融合范围宽广、融合层次高端的成都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依法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承担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技术服务的单位(含军队保障性企业),以及由军工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含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一)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的军工企事业单位;
(二)直接承接军队采购合同,为军队提供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军工企事业单位依法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
(四)军队保障维修企业和科研院所;
(五)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军队保障维修企业和院所、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单位(包括证据表明有合作意向的单位);
(六)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重要设备的单位;
(七)承担军工任务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八)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第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开展全市军民融合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军民融合企业的组织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对军民融合企业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第四条 申请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军民融合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四) 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市经信委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
第六条 对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给予军民融合政策支持,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第七条 军民融合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进行申报、审核、认定、公布;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企业不再研制军民融合产品或不再提供具有军民融合特征的服务的,可自行申请退出,退出后不再纳入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管理的军民融合企业如连续两年统计指标未显示其研制军民融合产品或提供具有军民融合特征服务的,取消认定,取消后不再纳入名录管理。
自行退出或取消认定的企业如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民融合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科研生产经营问题,开展军民融合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和军民融合产业分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