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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后劲和源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审核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备案条件: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2%以上(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专有技术。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程序:
(一)申报。申报包括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两个步骤。
注册登记:申请备案企业登陆“河南科技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栏”(zxqy.hnkjt.gov.cn),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备案企业用注册的用户名、密码登录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
系统提交:申请备案企业对“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审查无误后,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证明等材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提交审核部门。
(二)确认。确认包括受理、审核、报备三个步骤。
受理:审核部门常年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
审核: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对备案管理系统内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
报备: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添加审核意见,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三)备案。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核部门报备申请后予以备案,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六条 对河南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如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只须填写备案申请表,由审核部门提交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备案。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上年度统计数据。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审核部门更新确认,并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对备案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对科技人员占比不足、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不足或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