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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9-27 关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河南省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2011-2020)实施方案》(豫科〔201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有稳定的科研基础条件,由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紧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学科领域、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优先发展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的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和人才资源的优势整合。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遵循“公开遴选,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河南省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依托单位应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者民办非企新型研发机构,成立或注册时间满一年以上。

  第七条 创新团队应该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的科学问题,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领域、重点学科建设和优势产业发展的要求,或者是重大科学前沿热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重点、难点问题。创新团队学术水平应在国内外同行中处于优势地位,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创新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良好的科研和人文环境,能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撑。创新团队一般应以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为依托。

  第九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承担过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或取得过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并具有一定的经费支持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条 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是依托单位的正式聘用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作用,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三)原则上符合“中原学者”或“河南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申请者的条件。

  (四)不是其他创新团队(含已获批和正在申请的创新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一般应由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他成员三个层次的人才梯队组成,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长期的合作基础,应至少具有5名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核心成员,团队总体规模不少于10人。团队成员要能保证投入到共同承担研究项目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核心成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团队。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新团队申报和遴选的组织工作。创新团队申报和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的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创新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团队带头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团队所在依托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团队的审核,并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和通知要求,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的遴选论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人员结构的合理性、研究方向的前瞻性、研究内容的先进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对通过论证的创新团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7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无异议后,经科技厅批准同意,发文并命名确认。根据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和领域,创新团队名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创新型科技团队”。被授予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制作标牌。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十八条 团队带头人为首席专家,具有团队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十九条 团队带头人负责创新团队的整体规划、科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确保创新团队的正常运转。鼓励创新团队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模式,发挥团队成员的积极性;鼓励创新团队积极开展国内外的开放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创新团队每年要按照要求按时填报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使创新团队无法正常运转,已经一年以上没有开展实质性科技创新活动,无法提供年度报告,由带头人或依托单位申请撤销。

  第二十一条 因为依托单位、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变化,需要更改依托单位名称、团队带头人、或者团队核心成员等团队重要信息的,可及时或在每年填报年度报告的同时提出重要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运转等有关情况,协助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基础条件,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重要信息变更及撤销申请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和部门(系统)内的创新团队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重要信息变更及撤销申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创新团队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负责创新团队年度报告的汇总和整理,审核和批准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变更申请和撤销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不填报年度报告的;

  (二)团队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现研究内容与团队研究方向脱离的;

  (四)超过一年未开展实质性创新活动的;

  (五)其它重要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通过公开申报、组织评审,在运行时间满三年、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中择优选择一批“河南省优秀创新型科技团队”,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优秀团队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梯队建设与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自主选题研究等,应严格执行省科研经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优先支持和推荐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申报国家有关高层次人才计划和团队建设计划,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各依托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单位、本地(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从政策、资金、项目、条件等方面对创新团队建设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8日发布的《“创新型科技团队”认定及管理办法》(豫科〔2011〕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