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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服务〔2017〕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对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市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市经信委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促进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公开、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经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以工业产品设计或设计生产为主要业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工业设计机构并且运行两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高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且成效显著,理念先进,管理科学、运行良好。
(五)从事工业设计即研发人员的工作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七)近两年工业设计专项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具有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五)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设计类专利、版权等1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七)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两年来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拟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向社会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运营分析报告制度,于每年7月10日及12月底前上报半年及年度运营报告给当地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信委组织复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参加复审;
(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因第十六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通过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相关市级财政资金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市)县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有管理办法《成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成经信发〔2012〕14号)同时废止。